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醫療機構行風建設工作,根據《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我委組織制定了《醫藥代表醫療機構內拜訪工作人員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以書信或者郵件方式寄送至陜西省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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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醫藥代表醫療機構內拜訪工作人員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陜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6月30日
醫藥代表醫療機構內拜訪工作人員管理規定(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醫療機構行風建設工作,深入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提高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意識,根據《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國衛醫發〔2021〕37號)、《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藥監局2020年第105號公告)等規定,現就我省醫藥代表醫療機構內拜訪工作人員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的醫藥代表,是指藥品、醫用器械、醫用耗材等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醫藥生產經營企業”)聘用的在醫療機構從事藥品、醫用器械、醫用耗材等產品學術、商業推廣的工作人員(工程安裝維修人員、投標人員和技術人員除外)。
二、本規定所稱工作人員,主要指公立醫療機構內與藥品、醫用器械、醫用耗材管理使用有關的工作人員。
三、醫藥代表在醫療機構開展有關產品學術、商業推廣活動,應先在醫療機構藥品、醫用器械、醫用耗材等職能部門登記建檔(內容應包含藥品、醫用器械、醫用耗材等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具體授權開展的業務和授權期限;加蓋企業公章的廉潔承諾書等)并報醫德醫風部門統一管理。原則上醫藥代表每年至少登記一次,中途更換代表應及時申請變更,未經登記的醫藥代表不得在醫療機構開展有關產品學術、商業推廣活動。
四、醫療機構應建立接待管理制度,按照“三定兩有”(定接待時間、定接待地點、定接待人員,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記錄)原則,實行預約接待。具體工作由醫院醫德醫風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職能部門共同落實。
五、醫藥代表須提前與醫德醫風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預約,醫療機構應對其身份進行復核。被接待的醫藥代表與事先預約人員信息不一致的,應由被接待人說明理由,并經醫療機構醫德醫風部門審核同意。對未提前預約或身份信息復核未通過的醫藥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六、醫藥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醫療機構開展學術、商業推廣活動,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接待日來醫療機構從事上述活動的,需經醫療機構醫德醫風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未經允許,醫藥代表不得擅自在醫療機構內開展業務活動。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接待管理有關規定,擅自在醫療機構內與醫藥代表接觸。
七、醫藥代表不得違法違規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形式向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含其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給予回扣,不得委托技術人員、安裝維修人員等統計本公司產品在醫療機構內使用量,不得向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索取產品銷售相關信息。
八、醫療機構應建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誠信記錄檔案,記錄有關企業在本機構的誠信守規行為和違規行為。各醫療機構醫德醫風部門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不定期深入臨床、醫技科室及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檢查,如發現醫藥代表私下開展相關活動的,立即勸離并記入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醫藥代表誠信記錄檔案。
九、醫藥代表違反本規定有關要求的,將該企業申請列入陜西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醫療機構視情節給予涉事企業有關產品限量采購、終止與其合作關系等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兩年內不購入該企業的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十、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本機構內違規私自接觸醫藥代表的,納入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管理。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十一、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按管理權限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本規定的監督檢查。
十二、醫藥購銷領域有關行業組織應結合自身職責,配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做好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加強行業自律。